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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4月4日 星期四

還能信任「依法行政」嗎?


         南投縣長李朝卿涉貪被押,在獲准交保後,向內政部申請復職,內政部考量地方制度法規定及過去個案慣例,都說依法只能准予復職;但日前突然出現轉折,由內政部長臨時舉行記者會表示,李朝卿因涉案情節重大,依公務員懲戒法,主動將李朝卿移送監察院調查,並依公懲法第19條、同法第4條第2項規定認為情節重大者,繼續予以停職。(相關報導各大媒體均可見)
    由去年退休軍公教的年終慰問金遭刪除、年金改革、通過吳寶春條款到這則新聞,無不讓人確信「台灣非法治國家!」因為看到的是:
  • 通過的年度預算,行政機關可以不執行。
  • 依法行之多年的退撫制度,可以溯及既往的改變。
  • 總統的決定,行政機關可以在一周內配合完成修法。
  • 行政機關的「依法行政」,可以因人、因事或因政治考量而有截然不同的結果。
    「法」在一般的認知中就是:「多數人認同遵守的規範」。這應該是個一致的標準;在相同的時空背景條件下,大家一體適用而無差異。所以才有「王子犯法,與庶民同罪」之說。但在現實運作中,就完全不是這麼一回事,最明顯的例子就是陳水扁前總統入監服刑的待遇,與一般民眾就有極大的差異,即可明證。而造成這些差異的原因,最常聽到這些學法政治人物的解釋就是:「社會氛圍如此」、「為了滿足民眾的期待」與「政治考量」。但其所謂的「政治考量」,就是執政者或政黨少數的政治利益考量;絕非是真正基於民眾所需的利益。台灣也就在這些政府官員與政治人物,長期地「政治考量」下,已嚴重的扭曲了民眾的是非價值;看看「恐龍法官」離譜的判例比比皆是,這些政治人物還沾沾自喜,誇言台灣是民主進步的典範;到頭來,真正受害的,卻都還是一般百姓。

    所以當看到這樣的一個「依法行政」規定,居然會有二個截然不同的結果,民眾應該真正地覺醒,好好地省思:台灣的政府及這些政治人物,還能讓人信任嗎?別再深陷藍綠的窠臼,也別再輕易相信改革口號或明星光環,只有造福民眾的實質作為與政績才是真的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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